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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3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雁、女与杨斌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3民初143号原告:王某、女,甘肃省平凉市人,住平凉市。被告:杨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5日以其和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西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