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3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雁、女与杨斌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3民初143号原告:王某、女,甘肃省平凉市人,住平凉市。被告:杨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5日以其和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西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