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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鑫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鑫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宝石量仪厂,葛现才,林桂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路,经理。被执行人:高唐鑫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现才,经理。被执行人:高唐县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宪木,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唐县宝石量仪厂。法定代表人:许兰臣,经理。被执行人:葛现才,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赵寨子镇葛屯村331号。被执行人:林桂青,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鑫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50万元及利息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