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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兆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薛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薛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99号原告:王兆才,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安徽省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唐集工作站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张秋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远,该公司员工。被告:薛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大海,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薛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兆才于2017年4月1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兆才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兆才负担。审判员  马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梦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