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6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周荣华、李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荣华,李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6327号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陆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珊珊,系公司员工。被告:周荣华。被告:李秋。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家公司)诉被告周荣华、李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周荣华向原告偿还垫付款9395.92元;2、被告周荣华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按每笔垫付款从垫付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被告李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珊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荣华、李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康家公司与被告周荣华、李秋于2012年5月29日签订了《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周荣华为购买汽车,委托原告康家公司代办汽车按揭贷款手续,并由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李秋作为周荣华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和反担保人;如因周荣华未按约归还银行贷款,致使康家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为其垫付逾期贷款的,康家公司可追究周荣华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周荣华赔偿康家公司的经济损失;如发生周荣华违约未履行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等情况,康家公司有权与银行共同向周荣华催讨,康家公司因处理相关事宜而支出的费用由周荣华承担,周荣华须按未履行贷款余额部分的30%支付违约金给康家公司;李秋作为周荣华申请银行购车按揭贷款的共同债务人,对周荣华借款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并按《借款合同》及本合同之约定与周荣华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康家公司因周荣华违约而替周荣华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周荣华、李秋追偿;康家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垫付车款及利息、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周荣华另按约向康家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330元。2012年6月1日,被告周荣华、李秋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签订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周荣华向银行申请贷记卡透支借款116200元,支付手续费11388元,分36期偿还;周荣华、李秋共同以所购车辆为债务抵押。康家公司按约向农行出具《担保承诺函》,对周荣华在上述透支还款合同项下的透支本金、手续费及可能发生的滞纳金等全部债务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银行放款后,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康家公司向银行分别于2015年7月22日垫付2050元、2015年9月1日垫付7345.92元。康家公司向被告追索垫付款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在代被告向银行还款后,即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但垫付本金应先扣除被告所付履约保证金3330元。双方合同约定的因被告未履行银行债务致原告损失的,被告须按未履行贷款余额部分的30%支付违约金,在合理范围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应据此认定。综上,对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康家公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人民币6065.92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19.78元。二、被告李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8元,合计人民币268元,由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8元,被告周荣华负担200元,被告李秋对被告周荣华应承担的诉讼费连带负担。原告杭州康家公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周荣华、李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天麟人民陪审员 盛 伟人民陪审员 贾拥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