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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38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特莱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鑫清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特莱特工程有限公司,吴鑫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3886号之三申请人:成都特莱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卿志艳。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瑶,律师。被申请人:吴鑫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特莱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鑫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限额330000元查封被告吴鑫清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E5组团房屋(建筑面积199.73平方米,合同备案号)并已提供足额担保。我院以(2016)川0108民初388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吴鑫清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E5组团房屋予以查封(建筑面积199.73平方米,合同备案号);以(2016)川0108民初38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原告成都特莱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权,建筑面积63.01平方米)办公用房予以查封,现原告向我院申请解除保全及担保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成都特莱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权,建筑面积63.01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