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新、裴东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裴东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082号申请人:王新,男,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裴东亮,男,1964年4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王新与裴东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裴东亮对天津兴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5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新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裴东亮的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洪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宇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