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安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1223民初241号原告:安某,女,1991年1月2日生,汉族,粗识字,住宕昌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哈达铺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5年3月4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安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安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孩子王锦轩由被告王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王某自理,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江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