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三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新绛县北张镇北张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梅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绛县北张镇北张村村民委员会,吴梅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三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新绛县北张镇北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绛县北张镇北张村。法定代表人:刘根明,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忠云,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梅芳,女。委托代理人:黄胜利,新绛县汾河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绛县北张镇北张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梅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绛县北张镇北张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绛县北张镇北张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新绛县北张镇北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杨红军审 判 员 任顺心代理审判员 王辉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常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