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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姚跃宾、刘林娇等与龙大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跃宾,刘林娇,龙大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286号原告:姚跃宾,男,汉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原告:刘林娇,女,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被告:龙大虎,男,回族,1974年8月27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上列原告姚跃宾、刘林娇诉被告龙大虎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跃宾、刘林娇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惠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