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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恢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18徐朋与鲁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朋,鲁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恢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朋,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鲁新,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徐朋诉被执行人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依据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邳碾民初字第0996号民事判决书:鲁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朋支付借款本金23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鲁新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全国银行,工商及车辆,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现已依法移交审查,申请人对本次程序终结表示认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恢2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权审判员  刘 森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