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颜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颜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923号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15号王府井商城C座10楼A1,组织机构代码66046580-7。法定代表人:向伟奇。委托代理人:蒋一扉、钟慈宇,该公司员工。被告:颜旭,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颜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零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