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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利、马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马勇,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王利,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马勇,男,198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耿亮,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利诉被执行人马勇、耿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张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