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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金陵自动调温床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陵自动调温床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董村路87号。法定代表人:关邦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柘塘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袁海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园,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京金陵自动调温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小卫街胜利村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国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涛,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言,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金陵自动调温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74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从程序上而言,根据南京金陵自动调温床有限公司和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书》并没有将玄武区人民法院约定为管辖法院,则本案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所属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从实体而言,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的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但即使该理由成立也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端木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