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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牛春武与被告关金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春武,关金福,牛春武,关金福,牛春武,关金福,牛春武,关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5民初187号原告:牛春武,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勇鹏(系原告长子),男,汉族。被告:关金福(关金富),男。原告牛春武与被告关金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春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万元整;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雇佣关系。2013年8月,被告关金福承包杏河110变电站—张沟门气站架线工程,雇佣原告做工,经过结算,支付过一部分工资外,还欠原告工资16,000元。2015年11月21日,被告给原告写有欠条一张。之后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过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拖。无奈,原告只得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关金福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被告关金福承包杏河110变电站—张沟门气站架线工程,雇佣原告做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关金福还欠原告16,000元。2015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按照约定给付劳动报酬。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关金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金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牛春武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关金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艳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闫东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