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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岭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金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岭(个体工商户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宜昌市猇亭区金岭大药房,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岭路**号。经营者杨艳,女,1982年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岭(个体工商户字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4日作出的(2016)鄂05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本案执行,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猇亭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鄂05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由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晓峰审判员  黄正文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