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捷码科技开发中心与深圳市东林亚太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东方捷码科技开发中心,深圳市东林亚太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督1号申请人:北京东方捷码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勃威,北京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林亚太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周晓霖。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东方捷码科技开发中心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592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按二分之一收取296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文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