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俊与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田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4859号原告:王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杰,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王俊与被告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田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庄 倩审 判 员 康晓莉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