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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1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梅花与王学轩、苏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花,王学轩,苏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623号原告:陈梅花,女,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钟世京,新疆天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轩,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告:苏亚男,女,1992年2月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原告陈梅花诉被告王学轩、苏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梅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梅花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5元,邮寄费80元,合计385元,由原告陈梅花承担。审判员  畅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邬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