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执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延安东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东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延安东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碾庄村柳月沟。法定代表人:董世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延安市宝塔区金鑫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张尚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仲裁委员会[2016]延仲裁字第027号调解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安东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金376790元,承担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月息2分,利息共计225822.81元。承担仲裁费10000元及执行费5552元。本院2017年2月15依法冻结了被执行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行延安七里铺支行26—902701040002307账户,因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30万元并提供担保,故改为冻结30万元整。2017年4月1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行延安七里铺支行26—902701040002307账户扣划318164.81元。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延安东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案件款612612.81元并交纳执行费5552元,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延安市仲裁委员会[2016]延仲裁字第027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樊 宁代理审判员 高明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兴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