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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富格化妆品有限公司、关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市富格化妆品有限公司,关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特9号申请人:义乌市富格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二区36幢2-3号门二楼。法定代表人:傅金忠。被申请人:关军,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人义乌市富格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关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义劳仲案字(2015)513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义乌市富格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义乌市富格化妆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周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