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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慰伦与福建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方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慰伦,福建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方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299号原告:宁慰伦,男。委托代理人:肖洋洋,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86号沁芳园办公楼A座2层。法定代表人:蔡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方敏,男。原告宁慰伦诉被告福建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方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宁慰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慰伦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慰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宁慰伦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彬彬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 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