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特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胡明友申请王承亮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明友,王承亮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458号申请人:胡明友,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重庆市北碚区偏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承亮,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良,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系王承亮的外祖父。申请人胡明友与被申请人王承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碚劳人仲案字(2016)第1307-1号仲裁裁决书,胡明友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3月9日进行了询问。胡明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王承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良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胡明友诉称:请求撤销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碚劳人仲案字(2016)第1307-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事实及理由:1、胡明友不是劳动仲裁案适格的被申请人,因王承亮是与北碚区海润木制品厂建立的劳动关系,该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2、王承亮受伤后,就受伤事宜与北碚区海润木制品厂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45000元,并实际履行,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3、王承亮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期满后的生活津贴,因王承亮受伤时还处于试用期,未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此,该裁定不应按照5175元每月标准计算伤残津贴及生活津贴;4、本案不属于终级裁决,仲裁裁决书将非终局裁决认定为终局裁决,系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王承亮辩称:1、胡明友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2、双方事前作出的伤残赔偿协议,没有合法来源,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只能作为垫付的医疗费,补足差额计算。经审查查明:王承亮系胡明友处员工,胡明友没有为王承亮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3月1日,王承亮在胡明友处加工套装门时,被倒下的木料砸伤。王承亮受伤后在重庆渝北惠安医院住院治疗30天,经该院2016年3月31日出院诊断为1、右膝关节脱位;2、左腓骨远端骨折;3、左手拇指近节皮肤挫裂伤;4、左足第四跖骨骨折。2016年5月26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承亮为工伤,后鉴定王承亮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另查明,王承亮垫付了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鉴定检查费317.4元。王承亮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胡明友支付如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3、鉴定费、医疗费1898元;4、护理费6000元;5、生活津贴12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碚劳人仲案字(2016)第130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胡明友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承亮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生活津贴、住院期间护理费差额工资35467.98元。该裁决书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本案中,胡明友提交的北碚区海润木制品加工厂营业执照显示,北碚区海润木制品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胡明友为经营者,且为个人经营。因此,仲裁裁决胡明友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胡明友与王承亮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签订有《伤残赔偿协议》,且即使只是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等达成的���议,其约定的赔偿金额45000元,也远低于法定的赔偿标准,显失公平。仲裁委按法定赔偿标准进行补差,并无不当。因王承亮工作未满一个计薪周期即受伤,而胡明友在仲裁阶段举示的他人的工资待遇又不足以证明王承亮本人的实际工资水平,故仲裁酌情将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175元每月认定为王承亮的月工资,亦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本案中,因仲裁裁决书已确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故胡明友关于本案属于非终局裁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胡明友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回胡明友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胡明友负担。审 判 长 方剑磊审 判 员 康 炜代理审判员 吴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艾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