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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毓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敏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毓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敏,马效春,马学春,张秀爱,山东亿阑达电子有限公司,潍坊民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秀娟,王增春,潍坊鹤鸣商贸有限公司,张建明,孙跃娟,潍坊昀迪物联网有限公司,陶玉秋,王玉斌,潍坊鸿博包装有限公司,王兴祥,王晓霞,谭忠军,潍坊金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焕波,王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233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毓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敏。被申请人:马效春。被申请人:马学春。被申请人:张秀爱。被申请人:山东亿阑达电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潍坊民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郭秀娟。被申请人:王增春。被申请人:潍坊鹤鸣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建明。被申请人:孙跃娟。被申请人:潍坊昀迪物联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陶玉秋。被申请人:王玉斌。被申请人:潍坊鸿博包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兴祥。被申请人:王晓霞。被申请人:谭忠军。被申请人:潍坊金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焕波。被申请人:王玉梅。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毓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敏、马效春、马学春、张秀爱、山东亿阑达电子有限公司、潍坊民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秀娟、王增春、潍坊鹤鸣商贸有限公司、张建明、孙跃娟、潍坊昀迪物联网有限公司、陶玉秋、王玉斌、潍坊鸿博包装有限公司、王兴祥、谭忠军、潍坊金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焕波、王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毓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敏、马效春、马学春、张秀爱、山东亿阑达电子有限公司、潍坊民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秀娟、王增春、潍坊鹤鸣商贸有限公司、张建明、孙跃娟、潍坊昀迪物联网有限公司、陶玉秋、王玉斌、潍坊鸿博包装有限公司、王兴祥、谭忠军、潍坊金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焕波、王玉梅银行存款166231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6231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忠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