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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甘文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文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68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文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文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洁出庭支持公诉,甘文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甘文苏醉酒后驾驶制动不良的套挂粤T×××××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沿南合路由S111线往合理村方向直行至侨光厂门口路段,与万某驾驶的粤T×××××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随后,公安人员在医院将甘文苏查获。经公安交警部门勘查认定,甘文苏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甘文苏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9mg/100ml。2017年3月7日,甘文苏经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文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文苏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甘文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甘文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翟燕云卜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