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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1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王锁成、党小兵、宁引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王锁成,党小兵,宁引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住所地凤翔县西大街11号。负责人陈建军,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锁成,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5日,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党小兵,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2日,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宁引才,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0日,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诉王锁成、党小兵、宁引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宁引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的存款7097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