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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徐小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徐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和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小龙,男,住张家口市张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9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小龙在银行的存款21378.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徐小龙相当于21378.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徐小龙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左国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