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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昊杰、武全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昊杰,武全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59号申请人:苏昊杰,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武全花,女,194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苏昊杰于2017年4月5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全花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铁道西街22号楼202室房屋。担保人张俊禄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昊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全花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铁道西街22号楼202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073元,由申请人苏昊杰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