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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肖中仁、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水矿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中仁,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水矿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财保14号申请人:肖中仁,男,1954年11月5日生,彝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被申请人: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水矿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路水城煤电办公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36643121H。法定代表人翟纯孝,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714353828W。法定代表人:毛威,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肖中仁与被申请人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8643元的财产及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8643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8643元的财产或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8643元。案件申请费606元,由申请人肖中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