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财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甯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甯兵,魏育顺,魏久灿,谭立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财保215号申请人:甯兵,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2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育顺,男,汉族,生于1946年11月1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魏久灿,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谭立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1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甯兵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魏育顺、魏久灿、谭立英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魏育顺、魏久灿、谭立英价值1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甯兵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FNXX**的车辆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甯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田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