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爱茹与盘锦东升化工有限公司、佟旭东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恢278号孙爱茹: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的(2017)吉0202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孙爱茹与被执行人盘锦东升化工有限公司、佟旭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4)昌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盘锦东升化工有限公司、佟旭东按(2014)昌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主文确定2014年10月30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爱茹借款150,000.00元,第三项主文确定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因未及时履行义务,产生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895.00元,申请执行费3,650.00元,共计274,545.00元。本案标的为274,545.00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第一次拍卖程序结束后,被执行人盘锦东升化工有限公司、佟旭东自动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00元(因是系列案件),含本案执行标的额274,545.00元,故被执行人盘锦东升化工有限公司、佟旭东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吉0202执恢278号盘锦东升化工有限公司、佟旭东: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的(2017)吉0202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孙爱茹与被执行人盘锦东升化工有限公司、佟旭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4)昌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盘锦东升化工有限公司、佟旭东按(2014)昌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主文确定2014年10月30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爱茹借款150,000.00元,第三项主文确定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因未及时履行义务,产生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895.00元,申请执行费3,650.00元,共计274,545.00元。本案标的为274,545.00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第一次拍卖程序结束后,被执行人盘锦东升化工有限公司、佟旭东自动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00元(因是系列案件),含本案执行标的额274,545.00元,故被执行人盘锦东升化工有限公司、佟旭东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