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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冯一平与李卫东、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一平,李卫东,张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0民初1024号原告冯一平,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李卫东,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张红霞,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原告冯一平与被告李卫东、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教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一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卫东、张红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一平诉称,2014年11月18日,二被告向其借现金200000元,约定月息3%,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息,从2014年11月18日起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诉讼费、违约金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卫东未答辩。被告张红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被告李卫东、张红霞向原告冯一平借款2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约定月息3%。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卫东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庭审笔录等为证,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借款出借义务,借款后,被告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卫东、张红霞未答辩,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令被告李卫东、张红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一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息,从2014年11月18日起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李卫东负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时一并清算)。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教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