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与李某1、吴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李某1,吴某,李某2,李某3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086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北波罗胡同村。负责人:李瑞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男,1969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吴某,女,1967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2,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3,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营子支行与被告李某1、吴某、李某2、李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某1、吴某、李某2、李某3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王亮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孙丽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