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奈曼旗大镇博大通讯店与于伟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大镇博大通讯店,于伟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657号原告:奈曼旗大镇博大通讯店,地址:奈曼旗大镇振兴街东段。经营者:李春艳,女,42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松,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伟玲,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广东省江门市。原告奈曼旗大镇博大通讯店与被告于伟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奈曼旗大镇博大通讯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花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