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海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海波,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海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某、人民陪审员彭永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吕海波共贩卖了2次毒品给吸毒人员刘某2。第一次是2016年8月的一天22时许,刘某2打电话给吕海波表示向其购买100元钱毒品,双方约好在冷水滩区汽车西站交易。见面后,刘某2将100元钱现金交给吕海波,吕海波卖给了刘某2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第二次是2016年9月的一天22时许,刘某2再次打电话给吕海波表示向他购买200元毒品,双方约好在凤凰园度假村花坛旁边交易。这一次通过赊账的方式,吕海波卖给刘某2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二、被告人吕海波共贩卖了3次毒品给吸毒人员曾某。3次毒品交易都是曾某提前打电话给吕海波,约定交易方式后再通过微信红包先付钱给吕海波,然后按吕海波指定地方交易。第一次交易时间是2016年10月13日晚上,第二次是2016年10月14日下午,交易地点都是凤凰园跃进小区里,第三次是2016年10月16日傍晚,交易地点在凤凰园湘器小区里,每次交易金额都是200元买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三、被告人吕海波共贩卖了1次毒品给吸毒人员潘某。2016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潘某打电话给吕海波,双方约定在凤凰园对面交易,潘某付给吕海波200元,吕海波卖给潘某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该院以被告人吕海波犯贩卖毒品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吕海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庭审中交代其每次贩卖的1小包冰毒为0.02克,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为0.09克。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吕海波先后6次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区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具体情况如下:1、2016年7月月底的一天下午,吕海波在冷水滩区凤凰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小包重0.02克冰毒及1粒重0.09克麻古给吸毒人员潘某。2、2016年8月的一天22时许,吕海波在冷水滩区汽车西站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2粒重0.18克麻古给吸毒人员刘某2。3、2016年9月的一天22时许,吕海波在冷水滩区凤凰园度假村贩卖了1小包重0.02克冰毒及2粒重0.18克麻古给吸毒人员刘某2,刘某2是以赊账的方式购买的。4、2016年10月13日晚上,吕海波在冷水滩区凤凰园跃进小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小包重0.02克冰毒及1粒重0.09克麻古给吸毒人员曾某。5、2016年10月14日下午,吕海波在冷水滩区凤凰园跃进小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小包重0.02克冰毒及1粒重0.09克麻古给吸毒人员曾某。6、2016年10月16日傍晚,吕海波在冷水滩区凤凰园湘器小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小包重0.02克冰毒及1粒重0.09克麻古给吸毒人员曾某。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称重记录、通话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潘某、曾某、刘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吕海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海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5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海波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海波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海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彭蓓蓓人民陪审员 彭永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