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福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福达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674号罪犯陈福达,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浙永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福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福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福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五个表扬。罪犯陈福达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福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福达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至2028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