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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禹州市环境保护局、郜红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禹州市环境保护局,郜红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1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俊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姚艳红,该局执行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洪冀,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郜红武,男,生于1982年3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禹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22日对郜红武作出的禹环行罚2016第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的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禹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禹环行罚2016第06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禹环行罚2016第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对郜红武处以罚款贰万圆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禹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禹环行罚2016第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耀辉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 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