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立因与被申请人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179号申请人李立,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嘉禾县。被申请人李被成,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被成。申请人李立因与被申请人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唐立雄提供房屋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唐立雄名下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常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