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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河北正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中鑫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正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中鑫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333号之一原告:河北正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世纪花园东区20-2008室。法定代表人:江连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梅,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中鑫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9935。法定代表人:王正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秀,珠海市中鑫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何进,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江苏省通州市。原告河北正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中鑫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正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何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正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进的起诉。审判员  杨文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保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