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祖林与被执行人胡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祖林,胡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阳祖林,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被执行人胡庭光,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苗族,住中方县。本院在执行阳祖林申请执行胡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胡庭光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阳祖林又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阳祖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