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执复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与山西聚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辉,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山西聚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复39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王殿辉,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灵石县。委托代理人孙劲,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志凯,男,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解放南路***号戏马台写字楼*楼。法定代表人孙力,该单��主任。被执行人山西聚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两渡镇崔家沟。法定代表人王翠英,该公司董事长。复议申请人王殿辉因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03执异5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复议审查过程中,王殿辉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王殿辉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殿辉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树华审 判 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宋正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