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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行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安基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安基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鲍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3行终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安基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章集社区章集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燕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玉琛,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沭阳县台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捷,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鲍恩军,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上诉人宿迁市安基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鲍恩军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行初3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宿迁市安基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宿迁市安基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宿迁市安基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宿迁市安基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丽丽审 判 员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于元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