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125号法定代表人陈萧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米兰商厦1幢2单元1104室。法定代表人李先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萧)裁字第0007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101921.23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7950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2181423.23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