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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佘桂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佘桂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佘桂松,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邵东县。被执行人佘桂松交纳罚金一案,依据本院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邵东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佘桂松正在监狱服刑。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佘桂松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