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2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搏昌通讯有限公司、杨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搏昌通讯有限公司,杨萱,王永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936号。负责人叶孝栋。被执行人成都搏昌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3号7幢1楼。法定代表人杨萱。被执行人杨萱,女,汉族,1985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王永捷,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证内经字第47054号执行证书,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搏昌通讯有限公司、杨萱、王永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4699059.89元,利息、罚息、复利367786.45元(暂计至2015年8月31日),保全费5000元,公证费4140,律师费136000元,共计15211986.34元,另本案执行费8261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保全过程中,本院以(2015)高新民保字第888号案件将被执行人杨萱所有的位于新津县花源镇白云路419号1963栋-1-2层房屋(面积842.43m2)予以查封,属首轮查封。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委托评估,川恒通评房字(2016)2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该房屋单价7580元/㎡,总价638.56万元。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该评估报告,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2日公告送达该评估报告,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内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1月8日依法委托成都艾客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与第二次拍卖均已流标,在第三次拍卖过程中,李开友于2017年2月24日以4698600元的成交价格拍得该房屋,全部拍卖款项已付至本院账户。本次拍卖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萱所有的位于新津县花源镇白云路419号1963栋-1-2层房屋(面积842.43m2)的产权证、国土使用证过户至买受人李开友名下。二、解除上述房屋的所有查封及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该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登记。三、上述房屋的原产权证作废、他权证作废、国土使用证作废,过户登记手续由李开友单方办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宇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