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翟玉珠与刘庆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玉珠,刘庆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754号原告:翟玉珠,男,1942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翟东风,男,1972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刘庆城,男,194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翟玉珠诉被告刘庆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玉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翟玉珠承担。审判员 赵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