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3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文忠与刘亚洲、张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忠,刘亚洲,张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忠,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乌海市海勃湾区团结小学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洲,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军,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海市。上诉人刘文忠因与被上诉人刘亚洲、张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文忠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文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文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文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清艳审判员  刘 原审判员  李世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扈原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