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文忠与刘亚洲、张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忠,刘亚洲,张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忠,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乌海市海勃湾区团结小学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洲,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军,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海市。上诉人刘文忠因与被上诉人刘亚洲、张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文忠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文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文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文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清艳审判员 刘 原审判员 李世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扈原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