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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麦华赞与许林峰、许林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华赞,许林峰,许林青,广州广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麦华赞(MAI,HUAZAN),男,1965年9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经常居住地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张文清,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江,广州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林峰,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许林青,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州广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源中路633号之五自编106房,组织机构代码69690881-7。法定代表人:王榜儒。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麦华赞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许林峰、许林青、广州广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4700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29332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2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许林峰、许林青拖欠巨额债务,涉及大量债务纠纷,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人民法院有众多案件立案执行,名下的财产全部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轮候查封,除以被查封的财产,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4月1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1186号案件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雪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