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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董金凤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凤,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47号原告:董金凤。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分支机构负责人邹国发,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董金凤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能够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董金凤承担。审 判 长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张 迪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浩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