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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莫清林、贾军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清林,贾军民,孟泽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清林,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贾军民,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孟泽斐,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清林与被执行人贾军民、孟泽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莫清林分别于2016年4月5日、2017年1月9日依据同一份执行依据,即本院(2015)绍虞越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二次申请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6)浙0604执1955号、(2017)浙0604执156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清林依据同一执行依据前后二次就同一执行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致使本院重复立案,故对后一次的申请执行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莫清林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王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