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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易伟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01号罪犯易伟,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沙法刑初字第005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退赔赃物折价款89373元。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渝05刑更875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7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易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易伟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易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燕芸 来自